天津市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本市因地制宜推进海水淡化浓盐水综合利用,鼓励盐化工企业综合利用海水淡化浓盐水制盐、制碱和提取化学资源,鼓励海水淡化浓盐水化学资源利用技术研究开发,支持海水淡化浓盐水化学资源利用示范工程建设。海水淡化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依法确定海水淡化浓盐水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生态环境、规划资源、海洋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海水淡化浓盐水的排放加强监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