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统筹配置地表水、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等水资源,逐步提高海水淡化水在水资源中的配置比例。

本市因地制宜推动符合相关标准的海水淡化水进入市政供水管网,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管,确保供水安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