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本市统筹配置地表水、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等水资源,逐步提高海水淡化水在水资源中的配置比例。本市因地制宜推动符合相关标准的海水淡化水进入市政供水管网,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管,确保供水安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