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鼓励海水淡化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推动海水淡化技术标准互认,促进海水淡化工艺装备的应用和推广,打造国际合作竞争优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