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广使用先进的海水淡化技术和装备,持续拓展海水淡化技术装备的应用场景,促进海水淡化产业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