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海水淡化产业共性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和大型海水淡化试验场建设,促进国产大型海水淡化关键装备、核心材料、部件的集中检测、测试、评价和工艺技术验证,为海水淡化产业有关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和规范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