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企业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后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及时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的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