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运和处置。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