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企业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填写餐厨废弃物有关情况,并定期向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电子台账管理系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