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及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处置;(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