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其他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山体保护规划,明确山体保护名录、保护范围、保护图则、保护措施及相关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山体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市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编制山体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山体资源调查、普查成果,在山体保护名录中确定重点保护山体名录。重点保护山体名录分为一级保护山体名录和二级保护山体名录,自然形态和生态系统完整、景观原生独特的山体应当列入一级保护山体名录,自然形态和生态系统基本完整、景观自然和谐的山体应当列入二级保护山体名录。
编制山体保护规划,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的意见。
山体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山体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山体的保护、修复、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符合山体保护规划的要求。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