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发展改革、财政、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民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确定负责本辖区山体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