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在重点保护山体保护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固体废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