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在重点保护山体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墓或者公益性墓地,或者在非指定区域内建造坟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地形地貌,并处以每个墓穴一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