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重点保护山体保护范围内开山、探矿、采矿、采石、采砂、采土,破坏山体或者毁坏林地、林木,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在重点保护山体保护范围内毁林开垦、种植芒果等经济林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