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制定以下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的技术章程和管理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的质量标准,包括地质灾害防范、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污染场地治理、植被复绿等标准;
(二)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方案编制、工程实施和工程监理的技术导则;
(三)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第三方服务资质要求;
(四)山体保护专家遴选办法与专家库管理规定;
(五)建设和开发场地山体修复治理工程鉴定、验收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