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责任人在完成山体修复治理工程后,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技术章程和管理规定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山体修复治理工程未验收通过的,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者闭坑申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山体修复治理信息载入山体及山体资源统一登记与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除特别保护需要外,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方案及山体修复治理工程验收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