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历史建筑转让、出租或者委托代管的,转让人、出租人、委托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代管人。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