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历史建筑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
(二)历史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三)历史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四)维护、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资料;
(五)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及历史文化内涵等资料;
(六)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