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一节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设置的,应当由市、县(市)消防救援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