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活动。

确需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