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二节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载明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核心保护范围的区域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