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实行分类保护,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分类保护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一)一般保护:对于构成城市历史风貌整体特色,体现地域特色的历史建筑,建筑结构损坏严重,外部细节缺失,整体保持状况较差的,采用以改善、维护为主的保护方式,保护现存的主要历史信息、地理信息与物质载体。

(二)重点保护:对于构成历史风貌整体特色,或者体现地域特色,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建筑结构较为完整,外部装饰仍有一定遗存的,采用维修、改善的保护方式,不改变历史建筑的外部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和设施。

(三)特殊保护:对于具有历史时期典型特征和特殊历史纪念意义,结构保存较为完好,外部装饰与内部空间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建筑,采用修缮的保护方式,不得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和设施,具体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维修、重点修复等。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