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认定第十七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在普查中发现并经专家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损毁危险的建(构)筑物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损毁危险的建(构)筑物,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组织初步勘验,并出具勘验报告;经勘验认定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损毁危险的,应当通知或者告知建(构)筑物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