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认定第十六条有效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和撤销。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导致灭失、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国家、省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调整、撤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及时举行听证。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