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湘潭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作坊、商铺、厂房、仓库、码头和桥梁等在湘潭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或者典型性的;

(四)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

(五)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或者纪念、教育意义的。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