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工作。

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向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历史建筑认定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是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可以向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