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资江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资江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