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资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引导、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资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等活动。资江流域保护和利用中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协商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