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资江流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资江流域保护具体工作。鼓励将资江流域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