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资江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资江流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加大资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统筹协调资江流域保护工作。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资江流域保护工作。
资江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内资江流域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