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资江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履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控制职责,或者不依法责令拆除、关闭违法设施的;(二)不履行排污口的管理监测职责或者发布虚假监测信息的;(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不依法受理、处理的;(四)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