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控制职责,或者不依法责令拆除、关闭违法设施的;

(二)不履行排污口的管理监测职责或者发布虚假监测信息的;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不依法受理、处理的;

(四)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