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在资江鳜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拟尖头鲌蒙古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资江干流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资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办法由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加强资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水生生物保护义务,采取建设过鱼设施、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种措施,充分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