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资江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三十条有效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化流域水资源配置,统筹协调辖区内河道清淤疏浚工作,推进资江干支流水系连通。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