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利用资江水域从事旅游、水上运动项目等开发活动,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损害流域生态环境。

资江干流和支流水域上不得经营餐饮业。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