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资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在资江水域的船舶应当配备与船舶等级相适应的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港口、码头等场所应当配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转运设施,并对污染物、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向水体排放、弃置船舶污染物和废弃物。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