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资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河道保洁责任制,保障保洁经费,建立考评制度,组织有关单位对资江干流和支流的漂浮物、有害藻类进行打捞。资江流域航道枢纽、水电站、水库、大坝等涉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其管理范围内水域的漂浮物、有害藻类的打捞工作。打捞的漂浮物、有害藻类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