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资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有效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指导、监督养殖活动,推广生态养殖。在限养区、适养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相应的设施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尸体、粪便、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