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畜禽产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