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畜禽产品经营与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畜禽产品安全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