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