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