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记录、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取样化验、查验证件;

(四)扣押与违法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用于违法屠宰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与违法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