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经营者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加施的检疫标志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标志)销售畜禽产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