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畜禽产品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经营者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加施的检疫标志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标志)销售畜禽产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