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检疫、检验出的病害畜禽及其产品作无害化处理。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畜禽以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并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