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畜禽和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加工、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屠宰的畜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