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种猪、晚阉猪和奶公牛犊产品出厂(场)时,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专用检验标志。

销售种猪、晚阉猪和奶公牛犊产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