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协调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实行综合执法的区域,由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商务、自然资源、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