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收费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