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的具体落实工作。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