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未做到密闭、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