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